李国培
律师
一、与14岁以下女生黄色聊天的法律定性
• 构成猥亵儿童罪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在聊天过程中,存在胁迫、诱骗14岁以下女生通过网络聊天、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等情况 ,符合刑法第237条规定的,以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单纯纯文字黄色聊天,虽不一定直接构成猥亵儿童罪,但可能作为判断是否存在胁迫、诱骗等行为的证据之一。
• 治安违法情形:即便未达到犯罪程度,利用通讯工具向14岁以下女生传播淫秽信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二、女生谎报年龄但实际14岁以下的情况
只要行为人明知或应知对方可能是14岁以下,仍进行黄色聊天等不当行为,法律上不因其谎报年龄而免责。因为法律对14岁以下幼女采取特殊保护原则,只要客观上对方是14岁以下幼女,行为人实施相关不当行为就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
三、图文形式聊天的法律认定
• 若涉及胁迫、诱骗:如胁迫、诱骗14岁以下女生发送暴露隐私部位的图片、视频,或诱骗其进行裸聊等,符合刑法规定的,以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 若单纯传播淫秽图文: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情形的,按该条进行治安处罚;若传播数量、范围等达到一定程度,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等刑事犯罪 。
四、中间人介绍14岁以下女生黄色聊天的责任
• 可能构成猥亵儿童罪的共犯:如果中间人明知是14岁以下女生,还介绍给他人进行黄色聊天,并且存在胁迫、诱骗等行为,可能构成猥亵儿童罪的共犯 。
• 若涉及传播淫秽物品:若介绍过程中涉及传播淫秽物品(图文、视频等),中间人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若不以牟利为目的)或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若以牟利为目的) 。
展开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