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培
律师
你描述的行为存在明确的法律风险,涉及猥亵儿童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等刑事犯罪,具体法律依据及行为定性如下:
一、核心行为的法律定性及依据
1. 与未满14周岁女性进行露骨聊天、索要私密照:涉嫌猥亵儿童罪
◦ 法律依据:
《刑法》第237条第3款(猥亵儿童罪);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以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 分析:即使对方“同意”,由于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具备性自主能力,你的露骨聊天、索要私密照的行为,属于通过网络对儿童实施的猥亵行为,直接触犯猥亵儿童罪(量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5年以上)。
2. 以4000元引诱其发生性关系:涉嫌强奸罪(奸淫幼女)或引诱幼女卖淫罪
◦ 法律依据:
◦ 《刑法》第236条第2款(强奸罪):“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 《刑法》第359条第2款(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分析:
若你以金钱引诱其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即使未实际发生,也可能被认定为强奸罪(未遂)(因幼女无性同意能力,引诱即视为违背意愿);
若引诱其向他人卖淫,则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
3. 给其发红包、买物品:可能被认定为“引诱手段”的情节加重因素
你的财物给付行为,会被认定为“利用物质引诱未成年人”,属于猥亵、强奸类犯罪的从重处罚情节(依据《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二、治安管理处罚的可能(若未达刑事立案标准)
若行为情节较轻(如仅单次轻微露骨聊天),也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你的辩解不影响定罪
你声称“知道犯法所以没见面”“嘴贱口嗨”,不影响犯罪的成立——猥亵儿童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猥亵行为(包括网络言语、索要私密照)即构成犯罪,并非以“实际见面、发生关系”为要件。
综上,你的行为已涉嫌猥亵儿童罪,且可能同时涉及强奸罪(未遂)、引诱幼女卖淫罪,面临刑事处罚。建议立即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并委托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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