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该怎样证实卖房人、村委会和派出所违规违纪?
1993年我家户籍迁入某街村,农业户口,有迁出地派出所证明。
从1994年我们全家一直生产、生活、居住在迁入地某街村。有迁出地和迁入地总计11户邻居亲笔证明信。
1995年我们双方签定房屋买卖字据,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同时交给我方,原件一直我保存。
说明:我家签定合同时是同一村集体农业户口,且在集体中G有其它任何宅基地。
1996年为了尽快偿还买该宅院债务,我将原老宅卖掉。
1996年我们缴纳城镇建设增容费和户口管理费,办理小城镇户。
1998年派出所签发新户口本。我家人落户于虚拟地址、虚拟户籍!
为进一步加强我们双方第一次签定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 2002年3月6日,我们双方和村委会两位领导等若干人,一起又续签更为正式的房屋买卖草契,相关人员均签字按了手印,并加盖了村委会公章和镇政府土地科公章。
为保证该房屋买卖再无纠纷,卖房人还亲自手写了一份《保证书》并签字按手印,在众人面前郑重承诺日后绝不会因房屋买卖一事与我家闹任何矛盾,并请土地管理部门给予办理使用证为盼。
2002年3月该村委会为我家宅基地四至做了勘误证明。
(此时间节点非常重要,涉及到该村委会为卖房人迁户籍开虚假证明问题)
2002年3月我家在地税局缴纳了契税。有契证和税票。
2015——2016年我家突然发现卖房人于2007年全家7口人的户籍违规违纪迁回来了。
卖房人全家户籍在90年代早已经转为非农,卖完房子之后,户籍都牵走了,到县城买楼房,入户到那里。
1、他们全家早已经转为非农;
2、他们全家已经搬家到顺义县城;
3、宅院早已经卖给我家。
根据以上三点,卖房人全家早已丧失以下权利:
第一、早已不是农业户籍——他们已经完全丧失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第二、房屋和我家进行了买卖,他们已经完全丧失了回迁落户的宅院;
第三,全家入户籍到县城,依据《国家土地承包法》,他们也完全丧失了土地承包权。
所以,卖房人全家根本没有户口回迁的资格!可是,为什么又全家都迁回来了呢?而且是“偷偷”迁回来呢?
这里就不得不说到当地村委会和派出所的工作作风问题:
但事实是宅基地红本自双方签定合同时起,就一直在我们手里,卖房人根本没有!
再有卖房人根本没有起诉我们家,法院调解书就更没有!
公安局信访办公室口头回复说(没有书面回复)——
1、卖房人迁回户籍持宅基地红本复印件;
2、持该村委会于2007年为其开具的同意接收回迁的证明。
公安局信访办口头回复结论是——在那个年代手续合法合规。
关于卖房人全家迁回户籍,我严重质疑他的合法合规性质:
1、派出所用宅基地红本复印件就能迁回户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吗?
2、派出所办理户籍变更或回迁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办理,必须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更正。
但实际该派出所根本没有实地调查核实。我们全家一直不知道这个情况!
卖房人全家迁回户籍是在2007年,而且分三次分期分批次迁回,那么,我就有强烈的疑问——
2002年3月当地村委会以及领导就为我们买卖双方做了公证,签字、按手印、盖公章,就给我们买卖双方确认了买卖房屋草契的合法性,并为我家宅基地四至做了勘误证明,并且盖有公章,完全确认了我家早已购买了该处宅基地的事实!
但是该村委会又为什么在2007年胆大妄为,继续给卖房人开户籍回迁的接收证明?开虚假证明?
最不可思议的是,其家里老人去世已有7—8年之久,户籍依然在内!
问题:
1、该村委会是否违规违纪?是否属于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案件?怎样做才能让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还是必须法院起诉?因为事发于2007年,原村委会领导早已离开,我该起诉谁?
2、该派出所,不调查,不核实真实情况,仅凭户口本复印件和村委会开具的虚假证明就为卖房人回迁户籍,是否违规违纪?我又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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