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淑娇
法律执业者
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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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淑娇服务方:
你好,嗯,你说的这种行为呢可能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所以说呢,这个风险是非常大的啊,即使不构成犯罪的话也是非法行为,会受到相关的处罚。所以说建议不要做啊,我之前有做过这样的案子,啊,这个当事人呢,被刑事拘留了,当然最后的结果呢,还算比较好,没有被判刑。你这边的可以点击一下右上角的答谢啊,随后可以和我详细沟通啊,把具体情况跟我说一下啊,我也可以帮你分析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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