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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转让框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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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转让双方就所转让知识产权(著作权 商标 域名)的范围、陈述和保证、转让条款和条件、双方权利义务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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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转让框架协议

转让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序文

鉴于,转让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将本协议第二条项下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转让给受让方,同时受让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受让知识产权。

因此,各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一) 下列术语在本协议中使用时应具有以下含义:

1.“一方”指转让方或受让方,“各方”指转让方及受让方。

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协议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3.“商标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4.“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指受理域名注册申请,直接完成域名在国内顶级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直接或间接完成域名在国外顶级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的机构。

5.“集团公司”包括转让方以及受让方确认应当属于集团公司的任何转让方的关联公司。

(二) 本协议中的其它术语具有本协议中的相应条款(包括前言和序文)所定义的含义。

第二条 知识产权转让

(一) 著作权转让

1.相关转让方将本协议附件所列的著作权及与其相关的所有权利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在此接受此转让。本协议一经签署,受让方即拥有本协议附件所列的著作权。

2.除本协议附件所列的著作权之外,如任何转让方或集团公司在本协议签署之日拥有任何其他著作权,一俟受让方要求,该等转让方或集团公司应在六十(60)日内与受让方签署相应的转让协议,将该等著作权的收益权转让给受让方,并应当在合理时间内获得该等著作权的其他著作权人(如有)对该等转让方或集团公司将该等著作权及与其相关的所有权利转让给受让方的同意并由该等转让方或集团公司、该等著作权的其他著作权人(如受让方有此要求)与受让方签署相应的著作权转让协议,将该等著作权及与其相关的所有权利(除了已经转让的收益权之外)转让给受让方。

3.如任何转让方或集团公司在本协议签署之后取得任何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电影著作权、音乐作品著作权和戏剧作品著作权),一俟受让方要求,该等转让方或集团公司应与受让方签署相应的转让协议,将该等著作权的收益权转让给受让方,并应当在合理时间内获得该等著作权的其他著作权人(如有)对该等转让方或集团公司将该等著作权及与其相关的所有权利转让给受让方的同意并由该等转让方或集团公司、该等著作权的其他著作权人(如受让方有此要求)与受让方签署相应的著作权转让协议,将该等著作权及与其相关的所有权利(除了已经转让的收益权之外)转让给受让方。

(二) 注册商标转让

1.相关转让方将本协议附件所列的注册商标及与其相关的所有权利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在此接受此转让。

2.就转让本协议附件所列的注册商标,相关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共同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后,将发给受让方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受让方自公告之日享有商标专用权。

3.除本协议附件所列的注册商标之外,如任何转让方或集团公司在本协议签署之日拥有任何其他注册商标,一俟受让方要求,该等转让方或集团公司应与受让方签署相应的注册商标转让协议,将该等注册商标及与其相关的所有权利转让给受让方,并与受让方共同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以配合受让方取得商标专有权。

4.如任何转让方或集团公司在本协议签署之后取得任何注册商标,一俟受让方要求,该等转让方或集团公司应与受让方签署相应的注册商标转让协议,将该等注册商标及与其相关的所有权利转让给受让方,并与受让方共同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以配合受让方取得商标专有权。

(三) 域名转让

1.相关转让方将本协议附件所列的域名及与其相关的所有权利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在此接受此转让。

2.就转让本协议附件所列的域名,相关转让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交域名转让申请表,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核准转让域名申请后,将对该等域名予以变更运行,受让方自变更运行之日成为该等域名的持有者。

3.除本协议附件所列的域名之外,如任何转让方或集团公司在本协议签署之日拥有任何其他域名,一俟受让方要求,该等转让方或集团公司应与受让方签署相应的域名转让协议,将该等域名及与其相关的所有权利转让给受让方,并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交域名转让申请表,以配合受让方成为该等域名的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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