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付竞业限制补偿,员工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吗?

时间:2020-07-01 来源:法律投稿
收藏
0条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主张解除应当通知对方。如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合同自通知送达对方时解除。因此,员工自认为公司没有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达到三个月,该协议就自动解除是法律理解上的误区。
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当出现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时,劳动者有权解除双方的竞业限制约定。
如果员工在入职新公司前,提前向旧单位告知或者通过劳动仲裁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前往新公司工作的行为就不属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也无需要承担违约金。
在此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如果与员工之间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就需承担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一旦达到三个月不支付的情形,员工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同时也要提醒广大员工,即使用人单位出现了三个月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情形,也不意味着竞业限制协议自动解除,仍然需要在告知单位解除后方可不再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www.haolvshi.com.cn

相关文章推荐

最新文章推荐

相关知识推荐

评论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返回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