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补偿金

时间:2020-07-2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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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24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很多公司会给员工约定,离职后几年之内不可以到同行业单位去就职,违反者需要承担什么什么责任,却没有约定要支付多少费用给员工作为补偿。以为这样就可以限制了员工离职后不会成为自己的竞争对手,而且自己又不用支付费用。这种看似聪明的做法,其实对用工单位自身不利,而不是对员工不利。
这种约定了员工离职后不能到同行单位去就职,就是法律上所说的“竞业限制”。某些用工单位,会与员工单独签一份竞业限制的协议,也有一些用工单位,会在保密协议上,约定了竞业限制的内容。通常就是一两句话,约定了员工离职后几年内,不可以到同行业内就职,否则要承担什么什么责任。多数是没有约定要给予员工多少补偿。
如果约定了竞业限制的责任,又没有约定给予多少补偿,法律上是这样看看待的:
1、根据最高院的规定,没有约定具体补偿金的,用工单位是需要支付原工资的30%的工资,作为竞业限制的补偿金来发放给员工。原工资的30%低于最低工资的,按最低工资支付。
2、深圳作为经济特区,有自己的立法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的规定,没有约定经济补偿金的,以离职前12月的平均工资的一半来支付。
3、如果没有约定竞业限制的期限,或者约定的期限高于两年的,则支付期限为两年;如果约定的期限低于两年的,按约定的期限执行。
4、保密费和竞业限制的补偿金是两回事。有些公司是把竞业限制的条款列入到保密协议里,支付了保密费,但没有支付竞业限制的补偿金。在这种情况下,员工离职后,只要遵守了竞业限制的约定,用工单位就必须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
5、员工离职后,若单位没有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员工可以选择不再执行竞业限制的约定,也可以选择继续执行竞业限制的约定,若选择继续执行,则有权要求用工单位依法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6、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法院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员工可以要求用工单位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7、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以协议约定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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