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管理人的回避?

时间:2020-11-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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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进入指定管理人程序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发现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并向人民法院书面说明情况。
2、人民法院认为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不应指定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为本案管理人。
【不应指定】
1、人民法院认为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不应指定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为本案管理人。
2、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有重大债务纠纷或者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的,人民法院不应指定该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为本案管理人。
【管理人的辞职】
1、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为管理人后,发现自己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辞职申请并说明情况。
2、除上款情形外,无正当理由,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为管理人后不得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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