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暴雨导致我公司出租的设备泡水损失由谁承担
第十四条 毁损或灭失条款
14.1 盾构机交付给甲方后,盾构机的损毁及灭失风险(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就转移给甲方,直至盾构机交付给乙方。因甲方的原因造成盾构机损毁或灭失性风险由甲方承担;因乙方造成的盾构机损毁及灭失性风险由乙方承担。
14.2在盾构机发生损失或灭失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如果由甲方承担风险,则应依序选择下列处理方式之一:
14.2.1甲方将盾构机复原或修理至正常状态。
14.2.2不能复原或修理至正常状态时,由甲方更换与盾构机相同的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14.2.3当盾构机损毁或灭失至无法修理的状态时,甲方向乙方支付损毁赔偿金,损毁赔偿金的最高额度为盾构机的购置价。含税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如盾构机进场时,双方对盾构机进行了价值评估,则按照评估进行赔偿。
如盾构机进场时,双方未对盾构机进行价值评估,则按照设备折旧法计算出残值予以赔偿,残值计算公式:
残值=购置价×(10000-该盾构机制造出厂以来已掘进的米数)/10000
14.3如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了损毁赔偿金,则已灭失或毁损的盾构机(以其当时现状)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14.4由于盾构机为多种或多种物件,如果发生某一件或若干件设备零部件灭失或毁损并且已经无法修复时,甲方应新购毁损或灭失部分将设备恢复,或按市场价格赔偿。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15.1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诸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以及任何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政府行为、罢工、骚乱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将此类事件的发生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天内以航空挂号信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15.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责任。但该当事人应尽快以传真或邮件的方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15.3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延长。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20天,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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