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舒婷
律师
证据保全往往是此类侵权诉讼案件中原告要做的核心一步。利用互联网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一般具有易删除、传播快、影响广等特点,权利人如不能及时进行保全证据,极有可能导致难以举证证明存在过侵权行为的结果,进而导致案件基础证据缺失,难以立案,更别说胜诉了。
过往,权利人的证据保全工作都会通过公证机关来进行,但公证机关往往需要提前预约,收费标准相对较高,对于标的额不大、案件数量较多的情况,权利人前期成本负担较高。因此,目前很多案件中,当事人所采取的证据保全方式并非公证处公证,而是通过一些经过公安部门认证的存证网站进行的,例如IP 360、可信时间戳、重庆易保全等,司法机关往往也会对该类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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