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严
律师
您好,根据你的问题描述,我国“全面两孩”政策是在2016年的1月1日正式实施的,在此之后的符合二孩政策条件的,受法律保护和允许。但是在此政策之前的超生情况,应当分不同的情形进行处理。
根据我国“法不溯及既往”的一般规则,法律只适用于它施行后,而不适用于它施行前所发生的事项。基于此原则,对“全面两孩”实施前,也就是2016年1月1日前违法生育的子女,已经依法处理的,要维持处理决定,尚未处理或处理不到位的,由各地人大制定具体办法来依法处理。这意味着,对于2016年1月1日前“超生”的家庭,已经接受“超生罚款”等处罚的,罚款不会退回,处罚也不会撤销,对于还没有处理的,则根据国务院的办法,由各地人大来制定具体的征收对象、数额等规定。
结合您的具体情况,如果您在二孩政策开放前存在违法超生,但至今仍没有被处罚的情况,是否处罚、如何处罚,还是要由你们当地的具体规定来确定。无论是缴纳社会抚养费还是开除处分,都是处罚的手段,您目前处于因新旧政策衔接而导致的特殊情况,应当由你们当地人大针对特殊问题,作出特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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