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海
律师
① 关于“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范围”,法律规定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如果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提出的竞业限制范围过大,有权向其提出异议。此外,“甲方拥有对商业秘密和竞业范围的解释权”的约定有失公平,涉嫌滥用企业优势地位,应认定为无效。
② 协议第2条所指“不成文”的规章、制度因违反相关程序性规定而无效。
③ 协议3(6)中“其他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所指不明,劳动者有权要求予以细化。
④ 依协议第6条,如果关联企业涉及其他行业,乙方无需遵守前述竞业限制协议,但需举证证明行业差异的存在。
⑤ 协议第5条约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疑似偏低,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主张按本人月工资的50%至100%确定竞业限制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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