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冰
律师
你好,1,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第1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你要立即到院就诊的医院复制当时住院就医全部病历及你以后你治疗医院的相关病例诊断资料、片子等材料,固定原住院医疗手术治疗医疗事故的证据;
2,再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你可以申请原就诊医院所在地的卫生行政机构,就赔偿事宜,申请调解解决,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医疗事故赔偿。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医院对于不存在医疗事故应承担到举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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