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计划生育法规问题的的处理决定
***公司关于
阮**违反计划生育法规问题的的处理决定
机关各部门:
阮**,男,**年**月出生,**岁,**人,大学文化,**年**月参加工作,**年**月入党,工作期间未受到任何处分。**年**月至今在**公司(国有企业)任***。
2004年*月,阮**与其妻子**以黎族成份向**县计生委申请二孩生育指标并于2005年**月生育第二个孩子,取名阮**。2017年,经**县卫计委调查,阮**妻子2003年**月更改民族成份时已超过20周岁(时年31周岁),违反《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1990年5月10日)第三条“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之规定。阮**夫妇违规变更成份获得二孩生育服务证属违法行为,**县卫计委依据《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的”的规定,取消阮**夫妇俩城镇居民第二孩《生育服务证》,收回该证书。
阮**同志(现在国有企业工作)身为公职人员,本应模范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但其妻子**违规更改民族成份获取城镇居民第二孩《生育服务证》后,阮**夫妇于2005年生育第二孩,阮**违反《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行政处分规定》(2005)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经研究决定,结合当前国家计划生育形势政策以及审理组咨询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意见后,依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行政处分规定》(2005年)第八条和《海南省**系统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琼*办〔2020〕**号)第**条第**款规定,给予阮**记大过处分(该处分要扣3个月绩效工资的50%。此前的2018年阮**夫妇已被当地政府部门罚缴社会抚养费几万元)。
本决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如对本行政处分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书面提出申诉,在本决定书改变之前,仍按本决定书执行。
***公司
2021年10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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