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晓峰
律师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明或者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展开
收起
-
匿名服务方:
你好,有这个案件的编号并不一定就说明一定被处罚过了,是吧?他只是一个立案的这个编号,而且即使是法律规定,就是说有明确的办案期限,但是超期以后呢,这个不会自动销案了,而这个立案以后呢,这个除非公安部门主动销案,这个不会自动销案的
展开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