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海
律师
① 如果在我国大陆地区注册的公司生产产品,以微利出口至“在我国香港、澳门地区注册的公司或者在BVI注册的公司”,再以高价转售至欧美地区,则在相关产品出口至“在我国香港、澳门地区注册的公司或者在BVI注册的公司”时的售价不明显低于同类商品出口售价的情况下,前述经营行为不宜认定为逃税行为。
② 需特别提示您的是,因为在我国大陆地区注册的公司、在我国香港、澳门地区注册的公司以及在BVI注册的公司均由同一商事主体实际控制,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外,该商事主体如为自然人,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前述经营模式是否能够实现税收筹划目的尚需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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