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丽飞
律师
首先事实婚姻,在法律上是不被承认的,但是同居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权债务,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的确定与分割,参照适用民法典婚姻编的相关内容。
其次是同居期间购买房屋的产权归属及分割比例的问题。按照法律规定,有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本案中为共同共有,因为在没有份额相关约定下,鉴于存在同居关系又在同居期间购买,推定为共同共有。解除同居关系时,一般按照各自一半分割,但是我方能够证明出资较多的话,在产权归属争议上会判给我方,然后按照出资比例相应的折价补偿对方。汽车的分割也是一样的规则。
第三就是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协议的协力问题。这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但是一般还是还支持。本案中的协议具有合同的效力,能够约束双方当事人,但是不得对抗第三人。你可以依据协议要求对方办理房产证和车辆的过户手续。当然,如果法院不认可这份协议,你还可以依据上述内容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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