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振波
法律执业者
您说的确实是有存在这种情况,但不是民法典的规定且你的理解有误区,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为限。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根据2020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一年期LPR为3.85%,3.85%的四倍为15.4%。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因此,以2020年8月20日为分界,已经受理的案件原则上继续适用原规定,新受理的案件适用新规定。
本次的司法解释将原 “两线三区”调整为“一线两区,即两线三区”:两线指的是24%和36%;三区是依据两线而划分的司法保护区、自然债务区、无效区。新规定直接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上限,形成“一线两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一线;两区是依据一线而划分的司法保护区、无效区。也就是说,超过了15.4%的部分可以要求返还。可能您会提到新的司法解释的时效问题,那么根据新规定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因此,以2020年8月20日为分界,已经受理的案件原则上继续适用原规定,新受理的案件适用新规定。考虑到自2019年8月20日起,原有的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故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LPR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因此如果你现在起诉的话,是按照本新司法解释是完全没有问题的,你放心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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