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丽飞
律师
1,故意伤害罪:
一是有伤害行为,比如殴打对方。撕扯行为不是殴打行为,在撕扯中造成的伤害很难定性为伤害行为。
二是有伤害故意。故意代表恶性,有恶性刑法惩罚才具有正当性。那么恶性是主观的东西,不好判断,只能通过行为的表现方式来辅助判断。用刀用棍去打人,具有伤害的故意,用毛巾打人,很难说有伤害的故意。那么,回到本中的撕扯行为中,故意更是不好认定啦!
故,主客观的构成要件事实都无法得出故意伤害罪的结论。不要臆想,不要自认为,刑法的启动具有谦抑性,行为危害没有达到刑法标准时,是不会启动的。
2,过失致人重伤罪:
首先,轻伤不构成犯罪,只有重伤以上才追诉。其次,没有伤情鉴定,无法判断是否达到重伤。
第三,过失与意外的区别。意外是根本无法预见,过失是已经预见或应当预见危害结果。你认为,在撕扯中她有预见危害结果的可能性吗?这个就不展开说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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