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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对于在公公名下的大陆房产,有婆婆出售就比较复杂了。如果没有公公的遗嘱或者遗赠,首先婆婆得在台湾那边办理亲属或夫妻关系公证书,证明继承人的职业、住址、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等。所需提供的资料主要是:继承人及被继承人的身份证明资料;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等。其次凭公证书正本交与婆婆,同时将副本若干交海基会转寄福建省级公证协会。在查询大陆省级公证协会收到后,继承人持公证书正本至大陆公证协会办理,大陆公证协会核对公证书正本与海基会寄送大陆的公证书副本一致后,出具核对一致的证明。注意!未经大陆省级公证协会核对的公证书将不被认可或采信。最后,在大陆房产所在地做继承权公证,申请《继承权证明书》
,如果其他共同继承人不愿意做继承公证的,只能在大陆这边,法院由一方继承人起诉指定其他法定继承人,通过诉前调解的方式,由法院作出调解书,凭继承权公证书以及法院的调解书就可以办理,产权过户,过户之后再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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