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
牛东、牛萍是两夫妻,张三是他们的好友。
2002年前后,三人先后成立了3家电脑设备公司:
A公司股东:牛东、牛萍、张三;
B公司股东:牛东、牛萍;
C公司股东:牛萍、张三;
2005年前后,牛东先后向李四借款3笔用于经商或者投资,口头约定了每月按时支付利息,未约定具体还清本金的日期:
第一笔:19万,借条上的借款人署名牛东,但同时盖有A公司的公章;
第二笔:20万,借条上的借款人署名牛东,但同时盖有B公司的公章;
第三笔:200万,借条上的借款人署名牛东,但同时盖有C公司的公章。
2005年到2020年期间,牛东借款后一直按照约定向李四支付利息,直到2020年开始以疫情为由拖欠利息。
2020年,李四为了资金安全着想,要求牛东补签了一份借款合同,将三笔借款的本金、约定的利息、以及商定的还款期限(2020.5.30)写入了这份借款合同,此合同的借款方署名为牛东。
2020.5.30到期后,牛东拒绝还清上述239万本金及相应利息。
2020.7.30,牛东和牛萍离婚,此前牛东已经将个人名下所有财产转移至子女及牛萍名下。
2021.6.30,协商未果后,李四向法院起诉牛东和牛萍,诉求:
①上述239万本金及相应利息是牛东及牛萍的婚姻存续期内发生的债务,并且借条有牛东签字和盖有牛萍公司的公章(牛萍是ABC三家公司的股东),应推定牛萍对上述债务知晓,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同时借条盖有公司公章,应推定借款是他们夫妻用于ABC三家公司的共同生产经营。
所以,上述债务应该作为牛东及牛萍的夫妻共同债务。
②牛东及牛萍二人共同偿还上述239万本金及相应利息。
请问法院是否能够支持李四上述2点诉求?
如果不能,李四需要如何举证上述债务是牛东和牛萍的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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