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震
律师
目前,官方对于劳动关系的阐述仍沿用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其间对于劳动关系的判别有三个构成要件要素,详见《通知》第一条:“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类型和举证责任分配,分别是:“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
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以上,是我从现行法的规范内容给你做的解答,也是目前劳动人事涉劳动关系案件实务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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