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明显占理,但是由于社会稳定因素一审被驳回怎么办?
本人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本公司开发一个房地产项目,由于项目合伙人A未经另一合伙人B及本公司同意,私自将部分房产出售,给本公司及另一合伙人造成严重的损失。
2020年初A病逝,导致A与B无法对账务达成一致,故无法分配财产,法院判令由本公司承担后续开发管理职责。后A的继承人伙同私人债主在项目小区中大肆抢夺房产,报警后,警察说没有房产证没法确定这是本公司的房子。为实际维护本公司权利,也为实际要回被抢夺的资产,本公司将现房屋的其中5户实际占有人起诉至当地法院,其实主要的目的不是真的要回已经被侵占的资产,而是想要通过官司确权,也可继续对剩余资产进行处置,因为本公司因为该项目还欠银行2400万贷款,以及税务局接近3000万税款。
诉讼请求是:1 请求返还被侵占财产 2 对涉案房屋进行确权。现在一审结果出来了,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理由如图所示,在本判决中,涉案的两处房产,其中一处有预售许可证,但另一处未办理。
在庭审中本公司作为原告出具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直接发包备案表等13份证据,证明小区资产是由本公司投资建设,根据《民法典》231和352条可以证明所有权属本公司所有。
期间一审法院多次跟我方沟通,因为涉及的被告人数上百,担心被告闹事(此前已经闹过一次)。想让我们撤诉,到我们坚持上诉,所以地方法院一审将我们驳回,根据一审判决,涉案房屋似乎变成无主物了,谁占有,就属于谁的,这显然不合理!现在我们正在启动二审上诉,但是考虑到二审法院也有相同的顾虑,再次维持原判。这样我们就真的叫天不应叫地无门了。
请求各位大律师,能从现实角度出发,为我们制定良策,如何可以让二审法院不要只考虑被告们闹事,而真正从法理上维护我们的权益?
因为税款未缴清,也无法为小区内合法的几百户办理房产证,不排除他们以后也会闹事,但法院似乎不愿意考虑那么久远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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