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震
律师
从劳动法层面解答你的问题。
个人操作问题,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使得公司面临倒闭风险。
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39条第3项之规定,与你解除劳动关系,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
此外,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者应给予用人单位适当的补偿,每月从工资中扣除一定的金额,但扣除后的金额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这个目前是劳动争议仲裁普遍的认知,但。成文的法律依据,目前只有《广东省工资支付规定》15条。
我对这个问题也有研究过,有自己的一些看法。
首先经营风险主要的承担主体应当是用人单位而非劳动者。以营利性法人用工主体为例,法人正常运行。实际上就是一个购买劳动力由劳动力创造生产价值的过程。法人对劳动力所产生的生产价值,是一种可期待利益,此种可期待利益是否能够转化为现实利润,取决于法人对劳动力的管理、使用、监督、保护,体现为法人内部的行政管理行为。据此,劳动者出卖了劳动力,法人购买了劳动力,在劳动力产生生产价值的过程中产生的期待利益不能顺利转化为现实利润的风险,原则上应当由法人承担。但劳动者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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