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海
律师
① A、B股权估值原则均为主观估值方案,无孰优孰劣之别,选择哪一方案主要取决于各方的利益均衡和谈判能力。只要各方均接受,前述任一方案均可。
② 如果A轮融资之前天使投资人同意公司回购其部分股权,且此前公司分红或者其他安排已在实质上满足了其全部或者大部分投资回报预期,则建议选择前述B原则。于此情形下,建议公司向天使投资人说明详情。
③ 如果A轮融资之前天使投资人同意公司回购其部分股权,但此前公司分红或者其他安排未在实质上满足其全部或者大部分投资回报预期,则建议选择前述A原则。于此情形下,天使投资人利益需首先得到保障。此举既可稳定现有投资人心理,亦可向潜在投资人展示公司投资回报信誉。通常情况下,如果此前公司分红或者其他安排未能在实质上满足天使投资人和其他股东全部或者大部分投资回报预期,则不宜进行溢价融资。
④ 为避免主观估值原则的某些弊端,建议在预算允许的情况下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现有股权价值进行专业评估,此后建议采取主客观相结合的股权估值原则,以在最大程度上避免A轮融资前后可能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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