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晓峰
律师
1.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2.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分别是“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了三种可以延期审理的情形,其中包括检察人员认为“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4.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最长时间是一个月。
5.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6.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7.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次,期限为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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