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我朋友现在就职一家A公司,这个公司是支付宝下面的服务商(官网可查询)。是一家专门采购支付宝刷脸机器设备的公司。靠卖设备赚钱。(经营范围也符合设备买卖)
B公司是专门运营这个刷脸设备的,靠设备投放到各个商家,商家每天产生一定量的流水,就像POS机。费率为0.38(国家规定)。
举例:商家一天流水一万元,商家需要承担38块的费率。38块里面的20块属于支付宝代收,上交人民银行,18块属于利润。
重点:(AB公司属于同一个法人)。
现在老板设计了一个合作协议(三方合同),就是让客户向A公司购买设备,所有的打款记录都有备注:货款。
委托B公司运营,投放到各个商家,一个月后,产生的流水收益,客户分6成,B公司因为运营需要成本,分4成,客户是第一受益人。流水根据支付宝后台真实数据。
三方合同约定:
合作期三年,三年后B公司回购投资人的设备。(扣除折旧15%)。每台设备2000块,比如:十万,买了50台设备,三年后公司8.5万回购该设备,写进合同。
回购的资金来源于每一台设备支付宝给予的补贴。(支付宝也确实有补贴政策)
朋友所在的A公司负责卖设备,B公司负责运营和支付客户的收益,每个月支付一次收益,收益根据市场情况。比如:遭遇疫情,商户关门,收益就有可能没有或者很少。
现在将近有200人投资了,总计5000万的资金,设备全部投入了商家
我朋友大概分批叫了亲朋好友20人,500万资金,对于我朋友来说是特定人群,但是对公司来说可能是非特定人群。
叫了投资人来公司后,统一由公司的总监负责讲项目情况。业务员只是负责叫亲朋好友来公司看项目,然后客户听了后选择是否加入。业务员不负责项目的运营。
问题一:这样的项目如果暴雷算非吸吗?
问题二:合同有没有存在变相的保本付息情况?
问题三:对我朋友来说客户20人都是亲朋好友,但是对公司来说是不特定人群。如何认定?
问题四:我朋友就职A公司(就是卖设备的公司)收入和提成也是A公司支付的,如果存在非吸,我朋友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有多少责任?
展开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