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慧敏
律师
您好,首先,看描述和图式,您这个应该是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如果根据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认定来看,即,在相同或类似的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相同或近似的设计构成侵权。这其实是要求一定程度上的整体相似的。
在您这个情况下,如果有人只是仿制底座,未必能达到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程度。因为底座为通常的正方体,设计特征并非尤其突出。在底座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也可能不认定为与授权专利外观整体相似。
其次,即使盖子没有进行生产,也不影响您对于专利权的行使。维权是否不以生产为限。
最后,外观设计专利在维权诉讼中,司法审判往往会要求稳定性审查,即要求您同时出具一份专利评价报告。
这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出具的评价报告也并非必然对您有利,因为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评价报告降低了专利的新颖性,独创性的情况也会存在。
如果条件允许您可以找来你觉得涉嫌侵权的产品做进一步的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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