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律师们详细分析,择最好的答案奖励和联系,谢谢
张三因诈骗李四被立案侦查。张三在5月13日有一笔14万元现金取款(记录),拿出13万交给大舅哥王五让其拿去还王五曾帮张三向李四借的钱,王五交给李四,李四将其存入银行,因此有在5月13日入账一笔13万现金存款(记录)。在上述为事实的情况下,为了虚构一桩李四借给张三一笔款的事实。张三谎称这笔14万元是用于本人借给李四的钱(目的是为能抹平一部分诈骗款)。问:受害人李四在申诉的阶段,能否将5月13日的两笔款凭借相同的日期和相近金额加之对过程的推断来证明这笔款是王五的还款而不是李四的借款?这样的证据是否有效?如果李四直接说“张三取钱让王五还给我现金(这个过程虽是凭李四推断的,但也是事实)”,在公检机关包庇罪犯的意图背景下有没有可能李四被贪官抓住辫子恶意认作李四捏造事实或诬告?
展开
收起
-
补充问题:
请各位律师对问题正面回答,谢谢
展开
收起
2022-03-17 21:0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