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海
律师
① 当事人,您好。首先,对您的“院落情节”表示理解。
② 关于“保证我的自建房,居住权长久,最好能继承”的问题,建议通过“居住权协议”做出适当安排。但是,居住权不得继承。您的子女需通过与住宅所有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另行签订居住权合同的方式继续享有对相关住宅的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③ 关于“棚户区改造,假如碰到拆迁,赔偿,我如何能最大化得到补偿”的问题,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下只能寄希望于相关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同情或者妥协,即其自愿在宅基地被征用的情况下向你方返还已支付的部分“买破房和盖新房的钱”。对此,可在前期谈判中予以明确,并写入合同。
④ 关于“我非本村 村民 也不具备宅基地所有权 上面所说 假如签定的居住权 继承 拆迁 等 维护我自身权益的合同 协议 能有效否 会被轻易推翻吗”的问题,只要居住权合同没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有法律效力。对此,您无需过分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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