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海
律师
一、 如果对账明细与银行转账照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则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对方未按时履行货物买卖合同的相关约定:
1、能够体现出具对账明细者是对方的财务人员;
2、对账明细中的记载项目(包括备注事项)与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项目吻合;
3、根据对账明细可推断出你方已交付货物的种类、数量、单价或者价值等信息;
4、能够体现转账人是对方公司负责人。
二、如果对账明细与银行转账照片不能同时满足前述条件,则你方需补充收集相关证据,否则你方诉讼请求可能不会获得法院支持。
三、前述补充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货运人证言(如“内部物流数据”)、货物出库凭证、对方收货凭证、对方收货照片或者视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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