谌见平
律师
犯罪的构成要件来看。该罪名犯罪客体是公民个人信息的管理制度。侵犯的对象是“公民个人信息”。“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任何形式存在的,与公民个人相关联、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对照可以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受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只限于少数人知道的信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作了进一步界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在犯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名主要包括三类行为方式:一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出售”是指将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交易对象,以一定价款卖于他人,从中牟利的行为;“提供”是指将公民个人信息以出售以外的方式交给他人,不包括自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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