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振波
法律执业者
迟延履行利息分为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债务利息,依照2014年8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简称《批复》)的规定应采用先本后息的清偿顺序原则在本金中扣除,故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的基数(即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未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借款本金-部分清偿债务。分别为:1. 部分债务清偿前,依照《批复》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基数。《批复》规定“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部分债务清偿后至《解释》施行前,依照《批复》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基数。未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部分清偿债务-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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