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坤
律师
据您所述,解答如下:
1.可以提供类案判决。首先,不同法院,甚至于同院法官对类案在赔偿数额上存在不同是正常的现象。原因是主观认识及案件情况不可能都是一样的,绝对相同是形式上的公平正义,否则机器人判案就行。
2.从社会学上看,职业维权性案件,正常普通维权案,法院存在大量案件积压等等因素,有些不同是合理的。某知产法院,一张摄影图片维权案件,就几百元。
3.从个案上来说,作品形式,艺术价值,著名度,创作性,影响力等等,是千篇千律,自然有所区别。一个人不同时期作品,价值也有所不同。原告有无请律师,是否公证保全,维权救济诉讼成本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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