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华北
律师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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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服务方:
像你描述的这种情况,既然与被执行人属于共同共有,除向法院提供购房合同证明房屋权属、房屋物业水电等费用证明唯一保障生活性用房证据之外,还应提供你与该笔债务没有任何关系,欠款为对方个人债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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