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虹
法律执业者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厘清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的问题。第一,业主大会代表人全体业主的利益选聘物业公司并与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从本质上将是全体业主将对外签订合同的权利授予了业主大会。因此,法律推定业主大会与所选聘的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不违背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但是并不能保证每位业主的诉求都会得到体现,为了兼顾效率与公平,只能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也就是说,业主大会代表全体业主签订合同时基于法律授权,体现的是内部关系。第二,业主大会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体现的是外部关系,也就是说物业公司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无需考察业主大会是否真正代表了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第三,业主大会在签订合同时,如果有违背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20%的业主如果有意见,可以要求业主大会整改,重新作出决议,也可以提起诉讼,由法院来评判是否侵害了部分业主的利益。综上所述,选聘物业公司应当由全体业主通过多数决的方式来决定,而对外签订合同则务必要,因为这时更需要考量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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