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转让后公告,银行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有效吗
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2004.6.28签订合同债权转让,3个月后才登报不良资产债权转让与催收公告,而我与银行的借款合同条款约定银行借款合同变更与终止,银行必须事先告知当事人我,否则商业银行债权转让无效,债权人仍旧是原银行,现在银行违反借款合同约定,但是我查阅发现,最高人民法院有个审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债权转让的审理意见,只要商业银行和资产公司登报公告了,视同商业银行债权转让告知通知到了当事人,那么,银行先未通知债务人而实施不良资产包打包转让,过了3个月后登报公告,程序有没有问题?新债权人资产管理公司原对债务人催收有效力吗?可以拒绝资产公司催收而继续对原银行履行还款义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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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问题:
银行事先并没有通知我债权打包转让事情,是在我完全不知情情况下2004.6月进行的,2004年9月15日报纸公告,我也不知道哦,而我是2014.5月因为新的住房贷款遭到银行拒绝,发现征信被资产管理公司上传不良信息才知道整过事情的来龙去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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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2 19: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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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问题:
我是想与原来银行协商履行还款义务,不对资产管理公司履行,就可以回避并解决资产管理公司征信侵害问题,资产管理公司2012未告知我上传不良资产处置信息到征信报告,有点征信违法,但是2013年出台的征信业管理条例法不追溯及既往,5年内很难删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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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2 19:2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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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问题:
借款合同第十条约定,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合同的其他有关当事人,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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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3 09:3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