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猎捕、杀害鄱阳湖候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怎么分析?
2018年12月初,被告人赵甲、钱乙共谋投毒捕鸟,并让被告人孙丙购买呋喃丹,赵甲、钱乙则用呋喃丹制作毒鱼饵(将小鱼背部剖开再将呋喃丹塞入小鱼体内)及毒河沙。几天后,三人在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鄱阳湖水域投放毒河沙,孙丙离开后,赵甲与钱乙二人继续在湖区水域投放毒鱼饵。此后几天,赵甲、钱乙二人在投毒地点捡到野生鸟类死体数十只。赵甲、钱乙夫妻四人将中毒的野生鸟类腌制晒干,再由赵甲、钱乙、孙丙三人均分,并将分得的鸟切成小块由孙丙妻子存放于其停放在鄱阳湖铁路桥旁船上的冰箱内。
2018年12月20日左右,赵甲、钱乙、李丁三人制作毒鱼饵投放至铁路桥下其停船附近浅水区内。后赵甲、钱乙、李丁三人在此处捡到数只野鸟被其食用。12月21日左右,赵甲、钱乙、孙丙、李丁四人再次到牛头山附近鄱阳湖水域投放毒河沙,但未捡到鸟。12月23、24日,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志愿者在九江市湖口县鄱阳湖南北港外湖湖滩发现16只白琵鹭、1只苍鹭死体。12月28日,九江市濂溪区森林公安局在牛头山附近鄱阳湖湖滩发现5只豆雁、1只小天鹅死体。12月30日,湖口县森林公安局在孙丙船上的冰箱内查获了疑似鸟类切块共计23包。经鉴定,其中有5只鸿雁、14只翘鼻麻鸭、4只绿头鸭。12月31日,公安机关在抓捕赵甲及其妻子的过程中扣押了甲妻随身携带的3只疑似腌制的鸟类肢体。经鉴定,其中1只为白琵鹭、2只为鸿雁。2019年1月2日,南北港水产场护鸟员在南北港外湖湖滩及鄱阳湖铁路桥下游湖口段发现3只白琵鹭死体。
湖口县林业局从2018年12月23、24日发现的16只白琵鹭中抽样提取了2只白琵鹭胃组织移送九江市农业局取样检测有无病害,另将14只白琵鹭中的3只自行提取胃内组织后连同1只苍鹭一起交由湖口县森林公安局取样。湖口县森林公安局于2018年12月27日对未取样的上述12只鸟(11只白琵鹭及1只苍鹭)胃容物提取时发现均有小鱼,且小鱼背部有开口,肚内有紫黑色的颗粒物。2019年1月8日,湖口县森林公安局将林业局当日移送的3只白琵鹭(2019年1月2日发现)的胃容物进行取样,发现其中2只白琵鹭胃内有上述状态的小鱼。后湖口县森林公安局将上述17只白琵鹭及1只苍鹭胃容物移送鉴定。九江市濂溪区森林公安局、湖口县森林公安局分别于2018年12月28日、2019年3月7日将发现的5只豆雁和1只白天鹅死体取样并移送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经鉴定,52只鸟死体中,白琵鹭20只和小天鹅1只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鸿雁7只、翘鼻麻鸭14只和绿头鸭4只系“三有动物”;苍鹭1只、豆雁5只系江西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其中17只白琵鹭、1只苍鹭、5只豆雁、1只小天鹅均检出呋喃丹成分。
另查明,呋喃丹为广谱农药,呋喃丹颗粒不能做同一认定,只能做种属鉴定,故无法对四被告人投毒使用的呋喃丹与死鸟体内的呋喃丹做同一性鉴定。另四被告人使用呋喃丹制作有毒鱼饵(小鱼背部剖开放呋喃丹)方式为当地渔民普遍使用方式,不具有唯一性。
这个案例公诉人和被告的辩护思路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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