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起诉案由,房屋抵押,虚假销售的借贷合同,主合同无效抵押合
案子是这样的:我帮朋友忙,把房子抵押给A公司,为确保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顺利进行,我朋友是B公司老板。但后来朋友还不上钱了,A公司就起诉了我要求用房子偿还B公司的欠款,经历了7年官司,第一次一审我败诉,后来我找到了朋友的刑事判决书里证明他们这个买卖合同实际上就是借贷关系,因为A公司的上游公司C公司也是我朋友的公司,自买自卖的虚假销售,我上诉了,二审发回重审,第二次一审又因为我拿的证据是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A公司起诉转至公安机关看是否属于刑事案件,二审我又上诉了,结果维持原判,现在是已经移交公安机关审核,但是这个案子几次审判都没有正面审判我房子的抵押问题,所以现在我要重新起诉A公司,要求判定抵押合同无效,解除房子的抵押。
重新起诉我会改变案由和诉讼请求,想达到的目的是通过法院判决解除房子的抵押。不能按财产类案件写案由诉讼费太高,请问诉讼请求是写要求确认抵押合同无效还是确认抵押权无效还是解除抵押合同还是解除抵押权,案由怎么写?另外7年诉讼期间我一直要求反诉和强调诉讼请求是解除房屋抵押,法院一直不支持,这不影想诉讼时效吧?现在我申请再审原案和另行起诉两条路可选,我觉得另行起诉对我有利,请问对吗?有什么不同见解?
展开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