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海
律师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② 据此,在你方与对方对租客在房屋租赁期间自行安装的地板和更换的门的所有权归属没有事先约定的情况下,如果拆除地板和门对房屋以及符合物(指“地板和门”)可能造成较为严重的损害,影响此后房屋和符合物的正常使用,则相关符合物的所有权应归于房东。
③ 于前述情形下,如果租客在安装、更换符合物前已征得房东同意,且现符合物的折旧价值较高,则房东应给予租客适当补偿。如果租客执意取回符合物,造成房屋损害,则须向房东承担赔偿责任。
④ 租客在未征得房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进入房屋并拆除符合物的做法可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造成严重损害,则可能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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