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具体情况是这样的,在去年十一月份保险到期,后面陆金资产部说—可以交回给陆金,然后就交回了,在今年二月开始我就问他现在这个车怎么样了,陆金资产部就说已经交回,在去年十一月份就已经收回了 。 征信的话,是查一下有没有结清状态,因为,他说已经收回会结清。 现在的话就是打电话给客服,客服就说让我等回访,但从来没有回访。 总的来说就是车辆已经被陆金收回两个月了,但是现在还需要交车贷,这种情况需要怎么处理
展开 收起客服那边极其敷衍,了了无期,如果提起诉讼,胜率大不大,问客服呢就是说现在显示异常状态,查不了,只能等专员回访,
展开 收起抵押合同,通用条款 第一条 乙方保证及声明 1.1 该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 1.2 提供抵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3 已对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瑕疵作出充分合理说明。 1.4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依法可以设定抵押。 1.5 设立本合同的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1.6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1.7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如已部分出租或全部出租,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甲方。 第二条 抵押担保范围 2.1 乙方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合同号为【RN21029092】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租金、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实现主债权、抵押权所发生的律师费等所有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以 及因甲方代承租人向第三方偿付债务而形成的对承租人的债权。 第三条 主合同承租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1 主合同履行期限为【36】个月,自【2021年11月11日】起至【2024年11月11日】止。如有变更,依主合同之约定。 第四条 抵押物 4.1 抵押物详见《主要条款》B条款。 4.2 《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甲方依本合同第九条对抵押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甲方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 4.3 抵押物的相关有效证明和资料由甲、乙双方确认封存后,由乙方交与甲方保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抵押登记 5.1 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到当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5.2 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3 如抵押物在抵押状态下已达到报废标准,乙方应在需报废情况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支付所有到期租金、未到期租金、逾期利息、以及其他所有应付款项,因车辆报废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 担。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解押手续,并在车管所办理完毕解押手续后签字确认。如未及时前往车管所办理解押手续,车管所可自行办理解押,但乙方应严格按照上述约定向甲方支付所有款项。 第六条 抵押物的占管 6.1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承租人占管。 6.2 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甲方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按主合同第六条理赔后解除车辆抵押 合同。 第七条 抵押权的实现 7.1 甲方行使抵押权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经与乙方协商对抵押物进行折价以抵偿主合同承租人所欠债务或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以取得价款优先受偿。 7.2 甲方依据本合同2.1条处分抵押物时,乙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1 本合同生效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保证不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再设立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也不将抵押物出租、出借、转让、馈赠给任何第三方,否则,该些行为视为自动失效,自作出 之日起即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如因此而致甲方损失,乙方应予赔偿,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第4.1条的担保范围。 8.2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8.3 甲方与主合同承租人协议变更或转让主合同,无须经乙方同意,对变更和转让后的主合同,乙方仍在本合同确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8.4 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有义务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8.5 乙方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应当在所获损害赔偿的范围内向甲方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主合同债权的担保。 8.6 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时,应当以所获得的征用补偿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债权或向双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8.7 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财产保险、鉴定、估价、登记、过户、保管及诉讼的费用。 8.8 主合同承租人清偿了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项下抵押。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9.1 主合同履行期内,承租人未依约归还租金及其他费用的,甲方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或以抵押物直接受偿。 9.2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依法提前处分抵押物,并从处分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9.2.1 依据主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主合同,其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未实现或未能全部实现; 9.3 有权要求乙方协助以避免抵押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9.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转让主债权的,应及时通知乙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乙方在本合同第一条中作虚假陈述与声明,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10.2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赔偿范围包括但 不限于第4.1条担保范围。 10.3 如因乙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乙方应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1.1 本合同自甲方盖章,乙方签字(乙方为自然人时)或盖章(乙方为公司时)之日起生效,需办理抵押登记的,自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至主合同项下租金、补 偿金、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11.2 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无效,乙方仍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责任。 11.3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 出租人盖章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出租人签字/盖章 12.1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本合同当事人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或被告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解决。 第十三条 附则 13.1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有关抵押登记机关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11111153158
展开 收起挂靠协议 第一条 乙方保证及声明 1.1 该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 1.2 提供抵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3 已对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瑕疵作出充分合理说明。 1.4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依法可以设定抵押。 1.5 设立本合同的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1.6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1.7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如已部分出租或全部出租,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甲方。 第二条 抵押担保范围 2.1 乙方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合同号为【RN21029092】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租金、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实现主债权、抵押权所发生的律师费等所有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以 及因甲方代承租人向第三方偿付债务而形成的对承租人的债权。 第三条 主合同承租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1 主合同履行期限为【36】个月,自【2021年11月11日】起至【2024年11月11日】止。如有变更,依主合同之约定。 第四条 抵押物 4.1 抵押物详见《主要条款》B条款。 4.2 《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甲方依本合同第九条对抵押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甲方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 4.3 抵押物的相关有效证明和资料由甲、乙双方确认封存后,由乙方交与甲方保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抵押登记 5.1 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到当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5.2 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3 如抵押物在抵押状态下已达到报废标准,乙方应在需报废情况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支付所有到期租金、未到期租金、逾期利息、以及其他所有应付款项,因车辆报废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 担。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解押手续,并在车管所办理完毕解押手续后签字确认。如未及时前往车管所办理解押手续,车管所可自行办理解押,但乙方应严格按照上述约定向甲方支付所有款项。 第六条 抵押物的占管 6.1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承租人占管。 6.2 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甲方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按主合同第六条理赔后解除车辆抵押 合同。 第七条 抵押权的实现 7.1 甲方行使抵押权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经与乙方协商对抵押物进行折价以抵偿主合同承租人所欠债务或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以取得价款优先受偿。 7.2 甲方依据本合同2.1条处分抵押物时,乙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1 本合同生效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保证不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再设立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也不将抵押物出租、出借、转让、馈赠给任何第三方,否则,该些行为视为自动失效,自作出 之日起即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如因此而致甲方损失,乙方应予赔偿,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第4.1条的担保范围。 8.2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8.3 甲方与主合同承租人协议变更或转让主合同,无须经乙方同意,对变更和转让后的主合同,乙方仍在本合同确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8.4 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有义务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8.5 乙方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应当在所获损害赔偿的范围内向甲方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主合同债权的担保。 8.6 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时,应当以所获得的征用补偿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债权或向双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8.7 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财产保险、鉴定、估价、登记、过户、保管及诉讼的费用。 8.8 主合同承租人清偿了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项下抵押。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9.1 主合同履行期内,承租人未依约归还租金及其他费用的,甲方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或以抵押物直接受偿。 9.2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依法提前处分抵押物,并从处分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9.2.1 依据主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主合同,其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未实现或未能全部实现; 9.3 有权要求乙方协助以避免抵押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9.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转让主债权的,应及时通知乙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乙方在本合同第一条中作虚假陈述与声明,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10.2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赔偿范围包括但 不限于第4.1条担保范围。 10.3 如因乙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乙方应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1.1 本合同自甲方盖章,乙方签字(乙方为自然人时)或盖章(乙方为公司时)之日起生效,需办理抵押登记的,自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至主合同项下租金、补 偿金、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11.2 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无效,乙方仍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责任。 11.3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 出租人盖章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出租人签字/盖章 12.1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本合同当事人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或被告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解决。 第十三条 附则 13.1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有关抵押登记机关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11111153158
展开 收起承诺函 贵公司(以下简称「出租人」)与 【 王杜 】 (以下简称本人 )共同签署了编号为【 RN21029092 】 《车辆融资租赁合同》 (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合同」),为便于本人的车辆运营,出租人 同意本人将车辆挂靠至【 深圳途邦运输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挂靠公司」)名下。为维护出租人的合法权益,本人按照“平等 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车辆挂靠事宜达成如下约定并向出租 人不可撤销的承诺如下: 第一条 出租人已向本人购买「融资租赁合同」中所列的车辆 (以下简称“租赁物”)并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出租给本人使用,出 租人为租赁物的唯一合法所有权人。 为便于本人取得相关道路旅客/货物运输及或其他必要经营资质 ,挂靠公司与本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的购置发票开具并挂靠登 记至挂靠公司名下,挂靠车辆明细详见附表一《挂靠车辆列表》。 第二条 车辆挂靠期限为「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存 续期间。挂靠期限届满后,挂靠公司和本人可根据车辆的技术状况 及遵章守纪情况再行续签;若届满后不再符合续签条件即解除挂靠 经营关系。 第三条 挂靠公司为本人代办车辆上牌事宜,挂靠公司应按照 本人经营要求办理车辆上牌手续,因车辆上牌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 本人承担。 第四条 本人自车辆挂靠登记之日起,应按约向挂靠公司交纳 挂靠车辆的管理费,挂靠公司代交的政府管理部门等机关的其他费 用按实际发生金额由本人一并向挂靠公司交款。本人经营中如需开 具运输发票应及时向挂靠公司交纳税款及发票管理费。 第五条 本人应当为挂靠车辆进行投保,相关投保的险种、保 额及保险第一受益人等的约定,以出租人与本人签署的「融资租赁 合同」约定为准,挂靠公司同意上述安排。 第六条 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须在24小时内通知挂靠公司 和保险公司,本人车辆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由本人自行处理 ,挂靠公司应在合理范围内协助本人处理。如果挂靠公司协助处理 或挂靠公司被迫处理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法律责任、保险索赔等 所产生的直接、间接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七条 本人车辆及承运货物被盗、损坏、损毁及交通事故等 造成一切经济损失、以及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部分由本人自行承担 ,保险公司的相关理赔款支付按出租人与本人签署的「融资租赁合 同」约定为准。 第八条 本人自行承担挂靠车辆的一切经营成本,自担经营风 险,自负经营盈亏责任,并承担驾驶员的雇用费用及其产生的一切 相关经济法律责任。如遇经济纠纷、法律责任造成挂靠公司经济损 失的,则由本人负责赔偿。挂靠公司不得干涉本人的正常营运。 第九条 本人经营挂靠车辆时必须按行业、政府有关管理规定 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有违反行业、政府管理机关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不得有未经批准并取得合法手续的经营活动发生,否则本人自行 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且挂靠公司将视情节予以相应处罚。本人 利用该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挂靠公司有权立即终止挂靠关系,并 要求本人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 第十条 本人在本地或在外地需要挂靠公司出面联系、接洽运 货时,必须由挂靠公司与直接货主联系,挂靠公司(或签发委托书 委托本人)与货主签订挂靠公司专门制定的运输协议,同时加盖挂 靠公司公章方为有效;本人采取的任何未经挂靠公司认可的形式与 他人发生的运输业务、协议(包括政府管理部门用于检查的单证 )都与挂靠公司无关,属本人个人行为,本人自行承担由此所产生 的一切责任,若因此造成挂靠公司的任何损失,本人应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挂靠公司有权根据国家政策及行业有关规定和挂靠 公司经营管理需要以通知、板报等宣传形式制定有关规定、制度 ,本人应遵照执行。 第十二条 鉴于「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车辆须办理车辆 抵押登记,挂靠公司和本人应配合出租人办理车辆抵押手续;本 人同意,将车辆抵押给出租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 第十三条 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务尚未清偿完毕前 ,挂靠公司和本人同意将车辆的购车发票原件、购置税发票原件 、机动车登记证原件、保单等资料交由出租人保管。 第十四条 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务尚未清偿完毕且出 租人未出具所有权转移证明前,出租人是挂靠车辆的唯一合法所 有权人,本人同意挂靠公司根据出租人的要求及指示对本人使用 车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本人同意出租人及挂靠公司共享及使用本人信息 。该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人的基本资料、融资租赁车辆的 GPS运行数据、收入信息,以及本人因未及时履行车辆融资租赁 合同义务产生的不良信息等。 第十六条 如本人未能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偿还租金或 出现其他违约事件时,本人同意挂靠公司将任何应支付给本人的 款项直接转付给出租人及对融资租赁车辆采取断油断电措施,使 本人不能继续使用租赁物,由此造成的所有风险及损失均由本人 自行承担。出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置或回收车辆 的,挂靠公司应配合出租人办理过户转移、解抵押、变更登记等 手续,并配合出租人收回、控制车辆。本人认可并接受出租人对 车辆的处置结果,不得以挂靠关系或其他约定对抗出租人的请求 。 第十七条 本人承诺并声明,挂靠车辆的所有权人为《融资 租赁合同》项下的出租人陆金申华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本人不得以购置发票开具给挂靠公司及车辆登记在挂靠公司名 下等事由对抗出租人对车辆的所有权。本人进一步承诺并声明 :如本人未能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偿还租金或出现其他违约 事件时,挂靠公司协助出租人用合法手段检查、持有、跟踪及控 制车辆,将车辆交付到出租人指定地点同时无条件配合将车辆登 记办理转移至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人名下,一切费用由本人承担 。 第十八条 本承诺函取代以往所达成的所有以口头、书面或 其他形式之建议、意向书、订单、协议、合同等车辆挂靠资料、 文件。本人确认,若适用《融资租赁合同》与本承诺函存在不一 致时,应以「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若各方发生纠纷 ,应以本承诺函签订地法院为诉讼管辖法院。 第十九条 针对出租人、本人的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 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通过本承诺函约定地址进 行送达。通过该地址进行的送达,以专人递送在收到时视为正式 送达,以邮寄方式寄出三(3)个工作日后视为正式送达,以快 递方式在交付后的第三(3)个工作日视为正式送达,以电邮方 式在发出当日视为正式送达。本人、挂靠公司均确保该地址真实 、准确、有效,并承诺该送达地址变更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出租 人,否则均以该地址约定为准。出租人签字/盖章 第二十条 本承诺函经过双方签署后生效,有效期至本人履 行完毕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本承诺函壹式两份,出租 人、本人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展开 收起第一部分 一般条款 第一条 合同标的 1、租赁车辆以及融资租赁交易事项的主要信息如《商务条款》相关条款所述。 第二条 融资项目和租金 1、租金以甲方购买租赁车辆的全部成本(详见《商务条款》相关条款)和合理利润为计算基础。 第三条 租赁车辆的购买、交付和验收 1、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向乙方购买车辆,并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该租赁车辆。乙方对租赁车辆的型号、性能、质量等负全部责任,并且,须向甲方提供甲方认为必要的各种权益证书或 许可证明。甲方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租赁车辆转让价(不包括续保保费)后,即取得租赁车辆的所有权。乙方清楚了解并确认:为方便乙方对租赁车辆的使用,甲方取得租赁车辆所有权后,租赁车辆 继续登记在乙方名下,由乙方使用。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取得的是对租赁车辆的合法使用权,租赁车辆所有权归属于甲方。甲方授权乙方将租赁车辆抵押给甲方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租赁车辆 在公安部门车辆管理所的登记备案信息的变更与否不影响上述所有权的转移,更不应作为所有权认定的依据。 2、乙方应负责办理租赁车辆在移转、行驶时/前的各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车辆交接单》、缴纳税费、申领牌照、投保本合同约定的各项险种、办理车辆行驶证、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以及等 ,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已包括在融资金额内的除外),甲方有义务给予必要配合。 3、如甲方因经营范围或资质原因在租赁车辆上牌地车管所无法办理车辆抵押手续,乙方同意配合甲方办理将租赁车辆抵押在甲方委托的有抵押资质的第三方名下的抵押登记手续。此种情况下,该第三方 是作为甲方的代理人与乙方签署抵押合同及接受车辆抵押,车辆抵押权归甲方享有。 4、本合同融资租赁属于售后回租模式,车辆在回租前后甲方均不占有、使用租赁车辆,故甲乙双方间不发生车辆的现实交付,乙方签署《车辆交接单》与否不影响本合同项下租赁车辆按照约定的起租日 起租,也不影响本合同项下乙方应当履行的全部义务。如乙方未实际使用租赁车辆,视为自愿放弃权利,不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租金支付义务及其他义务。 第四条 租赁车辆瑕疵的处理 1、如租赁车辆有质量瑕疵等情况,由乙方自行与最初出售车辆给乙方的第三方(如经销商等)协商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租赁车辆质量瑕疵的索赔权归乙方所有;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将索赔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甲方。 第五条 与租赁车辆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1、在租赁期内乙方应承担并及时支付及处理车辆相关的下列费用和责任:( 1)维修保养费用;( 2)租赁车辆名下的交通违章罚款及违章扣分;( 3)租赁车辆保管、使用、停放、维修等致第三方 (包括 车上人员)遭受损害时,产生的全部赔偿责任;( 4)未包括在本合同融资项目中的所有税费和行政规费。如甲方因前列事项遭受损失的,乙方还须赔偿甲方损失。 2、为保证车辆安全,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自负费用(已包括在融资金额内的除外)为车辆安装GPS系统,且甲方有权收集并向甲方授权的第三方披露GPS系统所收集的有关租赁车辆的相关信息和数据。 3、因乙方未办理第三条第2款约定的手续致使租赁车辆无法实际使用的,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履行,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应依约继续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 4、在租赁车辆交付乙方之后,因租赁车辆自身或租赁车辆的保管、使用、修缮及其他与租赁车辆相关的行为致使乙方或第三人受到损害时,无论其原因为何,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及费用进行解决,与 甲方无关。如甲方因此遭受损失(包括甲方应诉所产生的律师费)的,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保险 1、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签署之日为租赁车辆投保本条第2项约定的基本保险险种并设定甲方为第一保险受益人。 2、基本保险险种必须包括:交强险、商业险,其中商业险包括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不得低于20万元)、足额车损险、盗抢险(或类似的替代险种)及以上险种不计免赔险。 3、乙方应按时支付与保险有关的所有保险费或其他费用(已包括在融资金额内的除外),并在每次保险期届满前十个工作日前按照本条第1、2项的约定及时完成续展保险。若乙方未能续展本条项下的保 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完全有效的,甲方有权但无义务代为支付相应的保险费。乙方应当在甲方支付为办理该项保险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后的三日内向甲方进行全额补偿。 第七条 租金支付 1、租赁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或出租人就租金收入应缴纳的税费调整时,甲方有权利但无义务选择从国家宣布调整的次月调整租赁利率。利率调整时,甲方无需事先征得乙方的同意,但 应向乙方发出租金调整通知,乙方同意甲方采取发送短信至其在本合同中所留联系电话的方式通知租金调整,利率调整的生效日期以甲方发出的短信中的内容为准。 2、乙方应自起租日起依约向甲方支付租金,不得以未收到租金发票、对租金发票有异议等理由迟延/拒绝支付租金。 3、在整个租赁期间内,乙方不可撤销且无条件承诺按时足额支付租金,若乙方的某期租金支付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该租金支付日应提前至前一银行营业日上午九点前,乙方自行负担支付款项时所发生 的费用。乙方通过委托扣款方式支付租金的,应在本合同签订的同时办理委托扣款手续,并应保证委托扣款日其账户内有足额资金可供扣款。 4、因任何原因导致第三方代扣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不成功的,乙方应主动将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转账至甲方指定的其他银行账户。 5、如乙方申请对本合同进行任何形式的变更,甲方有权根据变更合同所产生的成本向乙方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具体金额以甲方通知为准。 第八条 提前结清及期满后租赁车辆的抵押解除 1、甲方同意在全部应付租金、逾期利息、保费、税费、违约金、赔偿金等所有本合同项下乙方应付款项付清后,负责办理车辆抵押解除手续,乙方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2、若乙方要求提前终止本合同,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的同意。乙方应当一次性将提前终止款项支付至甲方账户,提前终止款项应包括:1)至实际支付日应付而未付的到期款项,包括但 不限于租金、逾期利息及其他款项;2)未到期租金中的本金部分;3)相当于剩余本金3%的提前终止手续费(提前终止款的具体金额以甲方计算为准)。甲方收到上述全部终止款项和本合同约定的所有费 用及款项后的当日本合同提前终止,租赁车辆所有权由甲方转移给乙方,甲方与乙方共同办理车辆抵押解除手续。 3、关于申请银行贷款用于提前部分结清的特殊约定 (1)本条款仅适用于乙方向甲方的合作银行(具体合作银行以乙方签署的贷款合同或具有类似性质的合同的记载为准,以下简称“贷款合同”)申请贷款用于提前部分结清本合同项下的应付租金,且合 作银行实际发放贷款的情形。对于乙方向合作银行申请贷款用于提前部分结清的,不适用本合同第八条第2款的约定。 ( 2)甲乙双方同意按照如下方式提前部分结清:将合作银行发放的贷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期数均分后用于偿还各期租金中本金,就已偿还的本金部分不再计收利息。 ( 3)乙方确认甲方有权:1)代合作银行收取乙方在贷款合同项下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款项;2)在乙方发生贷款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及利息逾期 )时,代合作银行向乙方进行催收及收回租赁车辆、收取逾期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款项;3)就处置租赁车辆所得款项在扣除本合同项下应付款项后的余额代乙方偿还贷款合同项 下的应付款项。 ( 4)如乙方还款金额不足以支付本合同及贷款合同项下的应还款项时,则乙方的还款应优先偿还贷款合同项下的应还款项。 第九条 租赁车辆的毁损与灭失 1、自乙方接收本合同项下租赁车辆之日起至乙方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全部付款义务之日止,无论何种原因(包括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租赁车辆盗抢、毁损、报废及灭失风险由乙方承担。 2、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租赁车辆遭受灭失、报废及毁损,乙方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同时必须立即通知甲方,并由乙方负担相关全部修复补救等费用。 3、如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或抵押状态下因事故被毁损、年检不通过、环境监测不通过等任何原因已达到报废标准,乙方应在需报废情况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支付所有到期租金、未到期租金、逾期利息 及其他所有应付款项,因车辆报废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负担。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解押手续,并在车管所办理完毕解押手续后签字确认。如未及时前往车管所办理解押手续,车管所可自行办理解押 ,但乙方应严格按照上述约定向甲方支付所有款项。 第十条 担保方式 1、乙方应按本合同商务条款中约定的保证金金额及支付期限向甲方支付保证金。保证金的保证范围为本协议项下乙方应付的任何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应付 的保险费、维修保养费、租赁车辆违章罚款及甲方处理乙方违章扣分所产生的费用及其他所有乙方应付款项。甲方有权利但无义务以保证金冲抵乙方对甲方的任何欠款,保证金发生冲抵的,乙方应于发生 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补足。在甲方确认乙方完整地履行了本协议项下全部义务后的30日内,保证金将退无息还给乙方。甲方同意乙方用保证金冲抵最后几期租金和留购价款的,乙方可以申请进行冲抵。 2、本合同如存在保证担保人,则保证担保人同意按照如下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1)保证人保证范围为乙方在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及甲方为实现租赁合同项下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 2)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自本条款生效之日起直至乙方在租赁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满两年之日止。 ( 3)当保证人承担担保义务的条件成就时,无论甲方对租赁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形式),甲方均有权先要求保证人在本条款约定的范围内承担 担保责任,而无须要求其他担保人或担保方式优先履行担保责任。 ( 4)保证人在此同意对因本合同第七条第1款约定的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调而引起的利息一并承担保证责任。 ( 5)甲方无需通知保证人即可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与第三方,保证人仍应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6)本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融资租赁合同法律效力的影响。若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本条款项下保证范围相应扩大至乙方基于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后被撤销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合同的处理 1、在本合同签署后任何时间,乙方如果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即构成乙方违约事件(“乙方违约事件”): ( 1)乙方拒绝接收本合同项下租赁车辆或拒绝出具本合同项下租赁车辆交接单; ( 2)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因非甲方的原因导致甲方不能取得或不能按时取得本合同项下租赁车辆所有权; ( 3)乙方未按时、足额支付其在本合同项下或与甲方签署的其他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到期应付的任何租金和/或任何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手续费、保证金、留购价款、税费等); ( 4)乙方未按时、足额支付其在贷款合同项下到期应付的任何贷款本息和/或其他款项; (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私自出售、转让、抵债、投资或以任何其它方式处置本合同项下租赁车辆,或对本合同项下租赁车辆设置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或任何其它担保权益; ( 6)有关本合同项下租赁车辆的任何保险无效或失效或者乙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以及法律规定的有关保险的任何义务; ( 7)在申请车辆融资租赁业务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如虚假联系地址、为第三方代购)、材料或甲方有合理理由怀疑乙方有骗取融资款嫌疑等情形的; ( 8)乙方违反关于租赁车辆的占有、使用、维护、改装、保修、转租、GPS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或合同约定; ( 9)由于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项下租赁车辆被司法执行、或被征收或被没收、扣押、查封或被第三人强占,并且乙方在该等情形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未能消除该等不利状况的;
展开 收起(10)乙方对于租赁车辆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有效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维护、年检、纳税、投保等); 出租人签字/盖章 (11)拆卸GPS设备、屏蔽GPS信号或者GPS未正常运行经甲方提醒后 24 小时内,乙方仍不配合检修的; (12)乙方陷入债务纠纷或依法破产或出现任何可能影响乙方本合同项下支付能力的情形; (13)乙方未在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租赁车辆转让价款之日起30天内办理完毕车辆抵押登记手续的; (14)租赁车辆违章扣分超过6分(包含本数),自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0日内乙方未消除违章扣分的; )因乙方变更联系方式未及时通知甲方或乙方拒绝接听电话、关机、停机等原因造成甲方较长时间(达到两个工作日)无法联系乙方的; ( 16)乙方其他任何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 2、若发生本条第1款项下乙方违约事件,甲方有权选择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措施: ( 1)要求乙方或连带责任保证人(如有)立即付清全部到期应付未付租金、未到期租金、逾期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 ( 2)无需通知乙方即可自行收回租赁车辆或采取断油断电等方式使租赁车辆无法使用,因此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乙方承担。如在收回租赁车辆后7天内未就继续履行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甲方有权解除本合 同,自行处置租赁车辆并要求赔偿损失,甲方的损失为全部剩余未付租金、逾期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收车费用、人员费用、保管费用、停车费用、评估费用、甲方代为缴纳的罚款 、出售租赁车辆产生的税费)与甲方自行处置租赁车辆所得款项的差额。如租赁车辆不能取回,或取回后会显著影响租赁车辆价值的,由乙方就租赁车辆按照全部剩余未付租金、逾期利息及其他费用对甲 方进行折价赔偿。乙方确认并知晓,甲方如自行处置车辆,在乙方不予配合的情况下,甲方由于缺少市场认可的所有权凭证,难以按同类车辆在二手车市场的正常成交价成交,可能要以二手车正常市场价 格(以甲方委托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价格为准)为基础,按40%至60%的比例折价才能处置,乙方对此无异议,同意甲方按前述折价比例处置车辆。 ( 3)要求乙方就到期未付租金及其他任何应付款项(若有)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支付逾期利息,直至前述所欠款项清偿完毕为止; ( 4)租赁保证金作为履约违约金不予退还。 ( 5)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就乙方违约行为行使任何权利所发生的催收费、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支出,且其中部分费用的标准不低于:甲方发催款函的,500元/次;甲方委托律师 事务所发律师函的,1000元/次;甲方委派代表上门催收的,2000元/次。 ( 6)以及采取适用法律项下允许的任何其他救济措施。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1、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方与乙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双方一致同意向合同签订地或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甲乙双方及保证人(如有)确认本合同所留地址为各自住所地址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址。若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纠纷,则前述地址视为法院邮寄法律文书及各方邮寄相关函件的法定送达地址 。如各方所留地址发生变化,须在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该方所留的地址未发生变化,因而导致法律文书无法邮寄送达所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该方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合同文本及生效 1、本合同正文含一般条款及商务条款两部分,各种附件、附表及附件、附表中规定的附带条款,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及保证人(如有)签署(其中甲方采用电子签章的形式进行签约,乙方及保证人对乙方电子签章的法律效力表示认可)后生效,有效期至甲乙双方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之日。 第十四条 其他补充条款 1、乙方及保证人(如有)授权甲方:为审核本人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及担保申请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集并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拥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提供本人个人信息及信用信息(包含本人 因未及时履行合同义务产生的不良信息),直接或通过征信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拥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查询、核实、保管及使用本人及其配偶(如有)的个人信息和信用信息,同意征信 机构将查询获取的信息进行保存、整理、加工,用于评价本人及其配偶(如有)信用情况或核实本人及其配偶(如有)信息的真实性,并有权使用本人通过第三方查询的中国人民银行信用报告,并有权为 本合同项下的车辆融资租赁之目的向必要的其他相关方进行披露。但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禁止查询的除外。此处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其他拥有合法资质的征信机构,政府机构及其下属单位,运营商及 其代理商、关联公司等。同时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将乙方的信息、资料及车辆融资信息提供给车辆生产厂商及其关联公司。乙方确认:本合同项下车辆为家庭共同生活之用,其配偶对本合同涉及的交易完 全知情,且为便利交易,已授权乙方代为做出上述关于征信查询的授权。 2、乙方同意,甲方无需通知乙方即有权将租赁车辆的所有权及其相关权利一并转移给第三方受让人但在乙方未有违约的情况下,转让不应影响乙方对租赁车辆的使用。 3、本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租赁车辆归属乙方所有,乙方已支付给甲方的租金及费用不予退还,且乙方应另行按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之日时甲方已支出资金及其成本(按年利率10%计算 )、合同管理运营成本(总租金的10%)及全部预期可得利益的总和与乙方已付租金之间的差额向甲方进行补偿。前述补偿款乙方应在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之日起7日内支付,否则按日以补偿金额为基 数支付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本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效力的影响。双方确认,即使本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本条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二部分 商务条款 项目 内容 承租人 姓名/名称:【王杜】 联系电话:【18682382664】 居住(联系)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应人石村应人石市场一巷一栋702】 共同承租人 姓名/名称:【 /】 居住地址:【 /】 电话:【 /】 保证人(如有) 姓名/名称:【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居住(联系)地址:【 /】 租赁车辆信息 厂牌:【全易晟】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LJ2ABABB7M1090029】 发动机编号:【IN211004005】 车型:【吉利E5L】 (如与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载明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编号不一致的,以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记载为准) 租赁车辆用途 该车辆将用于:■本人自用 □指定第三方自用 □商用 融资额 1、租赁车辆原始购买价款为:人民币:【玖万玖千元整】 (小写【99000】元),前述购买价与发票价格或保单车损险保险金额差异在±2%以内,本合同租金不做调整。 2、租赁车辆转让价(即本协议项下融资额)为:人民币:【玖万肆千零伍拾元整】(小写【94050】元)。乙方承诺,前述转让价款系基于乙方对租赁车辆之了解和选择而由 乙方确定的对租赁车辆价值的客观合理估价,乙方应当保证转让价的合理,若因转让价格与租赁车辆实际价值存在明显差异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3、转让价款包括:(1)■购车款 ( 2)□购置税 □保险费 □车船税 □加装费 □其他,如第( 2)项的融资额与实际发生金额不一致,差额由乙方与税费代办机 构自行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结算,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转让价款不作调整。 4、乙方确认:本条款项下租赁车辆转让价款由甲方支付至如下账户或该账户所有人确认的第三方账户(甲方按照本条约定支付租赁车辆转让价款后,即已完全履行本合同 项下的付款义务,乙方不得以租赁车辆转让价款未支付至乙方账户为由向甲方提出任何抗辩,甲方在付款时有权扣除收款人根据与甲方的约定应扣除的款项),且甲方具 体支付时间(本合同项下简称“实际付款日”)由甲方根据内部付款流程自行决定: 账户名称:【佛山市全易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 佛山南海支行】 账号:【757902751910201】 保证金 人民币【0】元,乙方于本合同签订当日或甲方另行通知的日期支付给甲方或甲方授权的第三方,甲方有权从租赁车辆转让价款中抵扣。 手续费 人民币【9423.06】元。第一笔手续费【0】元,为甲方向乙方提供本次融资租赁业务信用审查的服务费,甲方已于本合同签订当日提供完毕全部信用审查服务,乙方于本 合同签订当日支付第一笔手续费给甲方或甲方授权的第三方,甲方有权从租赁车辆转让价中抵扣。第二笔手续费【9423.06】元乙方按照租金期数分期平均支付,每期支付 【261.75】元,支付方式及支付日同本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事项。已经收取的手续费,无论出现何种原因均不退还。 租赁期限 本合同起租日为甲方实际付款日和租赁车辆交付日中孰早者为准,租赁期限为【36】个月,每月为一期,自起租日开始计算。 租金及支付方式 租金期数 【36】期 支付方式 □期初 ■期末 具体金额 第【1】期至第【36】期,每期租金:人民币【贰千玖佰贰拾玖元捌角陆分】(小写【2929.86】元) 。 每期还款总额:人民币【叁千壹佰玖拾壹元陆 角壹分】(小写【3191.61】元) 。 租金支付日 起租日后每一自然月的对应日,除外情形:起租日为26日至31日的,租金支付日为每月25日。乙方应于每一租金支付日上午九点前将足额租金存入 还款账户或汇入甲方的银行账户。 租金支付方式 1、乙方的租金支付采取 ■委托扣款(详见双方签署的相关协议) □银行转账 □其它: 进行。 2、乙方确认,乙方应支付之租金还款账户为:(如还款账户户主不是乙方,需要还款账户户主签名同意代乙方支付租金) 户名:【王杜】 开户行:【工商银行 】 账号:【6222034000014812832】 留购价款 人民币【零元整】元,乙方应于最后一期租金支付日支付给甲方,甲方亦有权从保证金中抵扣相应金额的留购价款 合同签订地 广东省深圳市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三围社区航城智慧安防科技园A栋3层313B 备注 1、期初:即在每个租赁期间起始日支付当期租金,第一期租金将于付款金额中直接扣除。 2、期末:即在每租赁期间终了日支付当期租金。 3、如具体金额一项中填写的期数为两期及两期以上,则对应的金额为每期租金金额。 甲方、乙方及保证人(如有)在此声明并承诺其已仔细阅读并理解本合同(共两页,含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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