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裁决后,公司恶意清算注销后,仍以公司再起诉,怎么办?
我的劳动仲裁于2023年1月11日下了裁决,但被申请人单位不肯履行,为逃避债务和责任,于劳动仲裁期间恶意注销了涉案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完成了公司的清算注销(公告完成),同一天2023年1月18日该公司以公司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当天接案并进入调解阶段,一个多月过去了,现在还在调解阶段,实际并未调解也不可能调解。已注销公司不能作为原告适格主体,本人作为被告向法院提交驳回该案件的申请,但一直没受理,案件处于停滞无解状态,达到了公司恶意拖延的目的。仲裁裁决不生效,我现在起诉股东法院也不受理,案件进退不能。问题:这种情况该如何应对?法院会驳回案件吗?法院会允许变更诉讼主体为股东吗?公司能否变更诉讼主体为股东?如果法院驳回原告起诉,能否再以股东名义起诉?此时劳动仲裁是否已生效?我的劳动争议是与公司的,而不是跟股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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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问题:
该公司是一人有限公司,唯一一个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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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3 10:5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