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调整,与劳动合同工作内容不一致
2013.4.9入司,21年3.18转管理岗,为科室负责人,同年4.9日,公司补签合同变更协议,将前期签订的2年期合同中工作内容由“职能”变更为“管理”,合同期间2021.4.9-2023.4.8。23年2月,提前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直接载明:“甲方根据经营需要,聘用乙方从事管理工作”,合同起始时间2023.4.9。23年3月,公司口头通知,因总部层面架构统一调整,所在部门4个科室需整合为3个,本人所在团队需归并另外一个科室,本人由管理岗转非管理岗;但实操层面,公司提出希望继续负责原团队人员管理工作。问:公司的操作是否违法?可否以合同载明工作内容为主张,要求公司履行,拒绝接受目前的工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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