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海
律师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据此,在您所述情况下,子女们虽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但只要未表示放弃继承,即在法律上视为接受继承。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据此,前述各子女已取得房产的所有权,对该房产均依法享有处分权。
③ 房屋租赁合同的甲方可为三个子女,亦可为三个子女授权处理房屋出租事宜的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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