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胜海
律师
家庭有夫妻和子女组成的小家庭,有几世同堂组成的大家庭。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0条之规定,夫妻之间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即: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事法律行为,对另一方发生法律效力,有相互代表的法律效力。对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之外的事项(例如夫或妻一方卖家庭住房)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相互代表,不能不应产生相互代表的法律效力,只能是共同对外做卖房的意思表示,或符合法律要求的相互代理的意思表示(例如公证方式的相互代理),才能产生卖房的法律效力。
大家庭成员之间,因现行法律没有相互代表这样的法律制度设定设置安排,故在法律上不存在相互代表的法律效力。符合法律要求的相互代理的意思表示(例如公证方式的相互代理),对被代理人的大家庭成员产生代理的法律效力。
您所述房产是您爷爷、妈妈、父亲、母亲、您等三代人大家庭共同拥有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您父亲无权代表其他家庭成员卖此房产,也无权代理其他家庭成员卖此房产(其他家庭成员没有授权您父亲代理其卖房)。
因此,您父亲卖房的行为按现行法律是无权代表或无权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
您父亲若要使卖房这一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97、298、299、301、311等条规定卖房,若不符合,不发生卖房法律效力。按您所述,您父亲的卖房行为是不符合的,故您父亲的卖房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您及家庭其他成员,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请人民法院确认您父亲的卖房行为无效,返回房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视情况)。
正阳宅基地律师
2023.7.12
附: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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