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海
律师
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②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③ 因此,前述资产管理公司间转让债权时明知债务人有效联系方式,在未穷尽其他送达方式的情况下即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显属不当;相关债权转让通知在事实上未送达债务人,在法律上亦不应视为送达债务人;前述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进而,资产管理公司上传不良征信信息的做法侵犯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亦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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