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瑞刚
律师
股东出资期限利益,指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法律不要求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的同时必须缴纳所有认缴的注册资本,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届满前,股东有权拒绝履行出资义务。这被称为股东出资期限利益。
在非破产与解散情形下,股东出资原则上不应加速到期,主要理由是:从公司资本与债权人保护的关系来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8条、第9条、第10条规定股东的出资时间向社会进行公示。所以,债权人在与公司交易时可以在审查公司股东出资时间等信用信息的基础上综合考察是否与公司进行交易。债权人一旦决定进行交易,即应受制于股东出资时间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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