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起诉征信中心时效来得及吗?
2012年,我征信被东方资产公司上传不良资产信息至今,但是,2004.11月信达资产就我的一笔不良资产转让债权给东方资产,双方均未通知我,仅仅通过湖北日报公告方式,我不知情,且在我湖北单位地址明确不属于下落不明人士情况下,我认为信达东方资产双方未通知,转让无效,无权主张债权,东方资产在2012年上传不良资产信息到我征信更是侵权!不良信息上传前,东方未催收,未主张债权,且未告知当事人,不符合2013.3.15实施的征信条例规定(法不溯及既往吗),我是2019.5才正式收到东方资产催收通知的!2021年,人民银行投诉复议,答复说东方资产公司接入征信系统,是凭人民征信中心便函中征便函2012/14号,我认为这个工作函与征信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相冲突,只有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才可以上传不良信息到征信数据库!现在起诉征信中心,是否时效过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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