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败诉3年后发现新证据足以推翻判决怎么办?
2004年6月28日,信达资产公司受让建设银行我的一笔不良债权1万元,在联系渠道畅通无阻情况下,采取报纸公告形式,2004年11月28日,信达资产又将其转让给东方资产公司,也采取报纸公告方式,在本人联系渠道畅通地址未变的情况下,未通知到本人!该笔债权诉讼时效2004年7.15日届满,直到2004年9月15日,信达资产与建设银行才在报纸公告债权转让及催收公告,2012.12.19日个人征信被东方资产公司上传不良资产信息,为了征信恢复,委屈求全,对本可时效抗辩无需履行的债务,答应在恢复我个人征信的前提条件下,可协商部分还款,友好解决!,2019年,东方资产公司说我有还款意愿法院判决我履行20年前一笔债务,资产公司引诱我写贫困证明申请减免,要求街道办事处盖章证明,我递交了文书后,资产公司2019年第一次出具催收通知书,并以此到法院起诉我。法院要求我出具非本人真实还款意愿的证据,2021年9.18法院判我履行后,昨天查电脑,突然发现新证据,递交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高层的信访件,有回执,强调履行还款的前提条件恢复征信,停止征信侵害,否则不但不履行,还将法院起诉东方资产维权,现在二审判决过了三年,,还能依靠新证据向省高院申请重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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