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广雷
法律执业者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立法定义
1.我国《民法典》第271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该条有双重权利构造,包含专有部分所有权和共有部分所有权。而共有部分与第八章的共有意义不同,此处共有不是独立的物,不享有转让、赠与等权利。
3.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4.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二、车位、车库
1.我国《民法典》第275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2.该条倾向于保护开发商。车位、车库物权的初始权利归属取决于开发商,具有独立性。车位、车库的利用具有私人性,事关利益的分配。
3.我国《民法典》第276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4.该条倾向于保护业主,业主使用车位、车库享有优先受让、优先承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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